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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我国博物馆藏品搜集途径的转变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4日 来源:
  藏品是博物馆存在的物质基础,旨在增加藏品数量并提高藏品质量的博物馆藏品搜集工作就是造就博物馆基础的命脉,对博物馆的生存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长期的实践中,我国博物馆藏品搜集逐渐形成了社会搜集、民族学调查搜集、考古发掘和自然标本采集4种主要途径,其中社会搜集又包括专题征集、收购、接受捐赠、调拨、馆际交换、接收移交等6种具体方式[1]。在20世纪80年代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上述藏品搜集方式确保了博物馆所需藏品源源不断地补充进来,推动了我国博物馆事业的发展。然而,进入90年代以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文物搜集工作举步维艰,并且呈现出愈演愈烈之态势。藏品搜集遭遇到严峻的挑战,藏品搜集途径面临重大改变。 
 
一 
 
  20世纪末,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博物馆传统的藏品搜集途径陷入重重困境。 
  (一)社会搜集途径的危机 
  1、领导缺乏重视,资金短缺,很少开展专题征集,且无力收购。一些博物馆领导对藏品搜集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极少给予重视。加上国家财政尚有困难,不可能大量投资,而博物馆收入寥寥,致使经费紧张,这似乎是普遍现象,以北京地区68座博物馆为例:“除故宫、雍和宫等极少数几座以外,95%以上都强烈呼吁资金短缺、经费不足。”[2]这种状况使得博物馆极少主动开展专题征集,对于那些耗资较大的收购机会,也只能是却而止步。 
  2、捐赠陷入误区 
  接受捐赠文物是博物馆藏品社会搜集途径中的一个重要搜集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全国出现了向博物馆捐赠文物的热潮,为许多博物馆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有许多博物馆就是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如北京鲁迅博物馆近3万件藏品,大部分来源于鲁迅夫人许广平的多次捐赠;又如原中国革命博物馆(现在国家博物馆的一部分)的藏品中,个人捐赠的占藏品总数的18%,而建馆40多年来所购入的文物不足800 
件[3]。可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还不时有人向博物馆捐赠文物,但风光不再。究其原因,一是经过40余年的时间,社会上收藏颇丰的收藏大家已不多见;二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致使有的人捐赠时提出一些附加条件,使博物馆无法接受,造成藏品社会搜集的困难加大。 
  3、文物商店已不再向博物馆提供藏品 
  文物商店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商业手段,收集流散在社会上的文物使之得到保护,为博物馆(院)和有关科研部门提供藏品和资料”(《文物商店工作条例》总则第一条),其收购的流散文物也是博物馆藏品搜集的重要来源。据相关统计,全国文物商店自1978年至1991年的14年间,共向博物馆提供藏品15万余件,其中三级以上的有3万多件[4]。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文物商店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在向博物馆提供藏品时,更多地考虑自身经济利益,而博物馆文物征集经费十分紧张,无力支付费用,加之体制不顺,文物商店与博物馆的行政级别一样,致使各地文物商店基本上已不再向博物馆提供藏品。同时一些文物商店都或多或少地积压了按规定只能提供给博物馆的三级以上文物,这反过来又占用了文物商店的资金,无法收购更多的文物,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文物商店在博物馆藏品搜集中的作用。 
  4、馆际交换名存实亡 
  馆际交换是建立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上,多以本馆重复品较多,或与本馆性质、任务不相适应,而又为对方博物馆所需要的那些藏品去换取适合本馆需要的藏品。这种馆际交换取长补短,填补空白,体现了博物馆之间互通有无、以余补缺、相互支援的协作精神,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藏品的作用。然而,目前业界对藏品存在着垄断和封闭的思想和行为,藏品的馆际交换这种搜集方式实际上已名存实亡。 
  5、移交困难重重 
  移交是指博物馆接收科学考察队、考古工作队、文物商店、海关、银行、废品公司、冶炼厂、造纸厂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拨交的文物。这也是博物馆藏品社会搜集的一个重要途径。在20世纪80年代末以前,由于社会上文物意识不强,许多文物被当作废旧物资卖给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不少博物馆在这些单位派驻文物征集人员拣选文物,这些单位也能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博物馆合作,博物馆因此征集到大量文物藏品。如被收入《国宝大观》的“人面纹方鼎”(又称大禾方鼎)就是湖南省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在长沙废铜仓库中拣选出来的[5]。再如河南省公安机关仅在1991年底至1992年初就向文物部门移交了14000余件文物[6]。但随着全社会文物意识的增强,老百姓已认识到文物的价值,不再像以前那样把文物当作“废铜烂铁”卖给废品回收公司,而是流向文物市场。这些单位一方面不像以前那样能够收购到大量的文物,另一方面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与博物馆的配合也不如以前,即使收购到文物也不愿提供给博物馆,而是转卖给出高价的单位甚至个人。公安、工商、海关等执法部门在打击文物犯罪活动时,能收缴到大批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以往多无偿地移交给博物馆,但目前移交收缴文物的工作却产生了不少新问题。如公安机关在移交文物时要求发奖金,索要办案费,有的把文物据为已有甚至倒卖掉,或者拖延移交,致使博物馆无法及时补充藏品。 
  (二)民族学调查搜集亟待开展 
  民族学调查是搜集民族文物的主要途径,它包括调查、专题征集、收购等多种方式。开展民族学调查搜集,不仅可以丰富馆藏民族文物,而且有利于保存祖国优秀的文化遗产。新中国成立后的10余年里,党和政府对民族文物的搜集比较重视,为结合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和民族识别,中央派往各民族地区的慰问团、访问团和调查组搜集了大量价值很高的民族文物。仅中央民族学院在1949~1966年的17年间,就搜集了40多个民族的文物23000多件,照片资料1万多张。1956年少数民族地区进入了社会主义改革的高潮,毛主席、周总理批准在全国范围内抢救少数民族的文化、社会、历史资料。1960年和1961年,国家文物局组织人员到鄂伦春、德昂、独龙、傣、佤等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搜集到了2万多件民族文物。据有关部门统计,建国后搜集的民族文物已达20多万件,是解放前的200倍[7]。在改革开放的今天,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生活习惯及方式的改变,许多传统的东西逐渐被现代化技术所取代,许多几年前常见的东西今天已很难见到,甚至无处可觅。例如在新晃侗族自治县,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身穿侗族服装的人到处可见,然而到了80年代,除个别的边远山寨外,大街上已很难见到这种装束。再如,广东南澳岛车鼓舞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还十分流行,现在却再也见不到了。在这种形势下,如果不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专门搜集和抢救,时间一长,这些民族、民俗文物将会自行消失,给历史留下一段空白。正如宋兆麟先生曾谈到的:1961年在内蒙古鄂伦春族地区搜集到文物近千件,而1991年再赴当地调查,鄂伦春族已经“汉化”,当地要建设一座鄂伦春族博物馆,盖楼不费吹灰之力,征集文物就难了,不得不到中国历史博物馆借文物;1962年在西双版纳搜集到近万件傣族文物,但1992年故地重游时,傣族传统文物已凤毛麟角,自治州不得不从中国历史博物馆借文物展览[8]。民族文物正在迅速消失,抢救民族文物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三)考古发掘出土文物几乎不再进入博物馆 
  考古发掘是文物搜集的广阔渠道。以往博物馆有自己的考古队时,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组织考古发掘不仅是博物馆搜集藏品的重要途径之一,还可以为博物馆的陈列、研究和社会利用提供科学依据。但目前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了上海、江苏、江西、西藏等少数地区外,文物系统的绝大多数考古发掘和研究机构都已独立,发掘单位与收藏单位之间在文物利用方面难以避免地发生了利益冲突。尽管国家有明确规定,要求考古发掘的出土文物要及时移交指定的博物馆,但这些规定实际上并没有得到贯彻执行,还出现了“陶片随便挑,精品断难交”、“次品不愿要,精品要不着”的局面,最终使得发掘单位自行建库收藏,将日益增多的新出土文物据为己藏,令博物馆、文管所等传统收藏单位一筹莫展。博物馆无法补充考古发掘品是我国博物馆藏品搜集面临的主要危机。 
  (四)自然标本采集既缺资金更缺人才 
  自然标本是各专门性自然博物馆和综合性博物馆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采集自然标本是这些博物馆藏品搜集的主要工作之一。这不仅需要一定的资金来开展标本采集,同时更需要有一定标本采集和制作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参与其中。但目前在相关博物馆中,经费短缺仅是一个方面,更主要的问题是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比较缺少,很难开展自然标本采集。 
 
  二 
 
  面对这一问题,一些学者纷纷提出对策[9]。结合已有的观点,笔者认为,摆脱藏品搜集的困境,解决藏品来源的危机,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转变观念,改变以往那种重视文物保护单位维修、轻视馆藏文物搜集养护的习惯性倾向,对博物馆的藏品搜集工作给予更多的重视和支持。一方面,各级财政和文物管理部门要把可移动文物的搜集及保护管理工作放在应有的位置,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另一方面,各博物馆要从自身业务和整个博物馆事业的全局出发,克服各种急功近利的思想,真正把文物搜集工作看作博物馆物质基础的命脉所系,将其放在重要的位置。 
  2、加强法规建设,改革文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理顺博物馆、考古所、文物商店之间的关系。切实疏通文物藏品的调拨、移交和馆际交换渠道。 
  (1)加强法制建设。国家应该进一步修订已有的法规,使之更好地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形势,并有必要制订一部全国性的《博物馆藏品搜集法》,来规范博物馆藏品搜集工作。 
  (2)依法办事,对于危害藏品搜集的文物犯罪活动要予以坚决打击。加强流散文物以及文物市场的管理。同时,文物部门与工商、公安、规划、海关、物资回收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依法办事,为藏品搜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博物馆、考古所、文物商店之间的关系必须加以改革。加强行政领导,可以考虑把考古所、文物商店并入博物馆,有利于解决博物馆需要藏品又没有考古发掘权,以及考古所和文物商店向博物馆移交、提供藏品方面存在的利益矛盾。 
  (4)为了有效地疏通文物藏品的调拨、移交和馆际交换渠道,国家应制定和颁布专门的馆藏文物管理及利用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各类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管理权限和任务,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责任和义务,并以行政手段强制其严格执行。 
  3、突破藏品概念,拓宽征集渠道,改进征集工作作风。以往我们对文物概念和范围的理解颇狭窄,缺乏发展变化的眼光和理念。一般多认为文物就是古物,又由于近现代文物距今时间不远,不被人重视,导致时代越近,存世数量越少的局面,尤其是民族、民俗文物。而国际上对文物的概念早已发生了变化,已把100年以上的古文物明确规定为文化遗产,上世纪90年代,文化遗产的内涵甚至包括了自然遗产和非物质性文化遗产,因此我们要突破文物藏品的概念,拓宽征集渠道。同时,搞好藏品征集,还要改进藏品工作的作风,注意市场信息,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制定出藏品征集计划,尽快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藏品征集工作的需要。 
  4、立足现实,发挥优势,改善经营管理,增加经济收入,为文物征集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一方面,要请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不懈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力争在各级财政的文物保护经费中增加文物征集的专项费用;另一方面,博物馆要充分挖掘潜力,发挥文物优势,改善经营管理,为自身业务发展注入活力,并从本馆的经营创收中挤出一定款项支持文物征集工作,为博物馆的业务活动提供更加雄厚的藏品基础。 
  5、搞好自身工作,扩大社会影响,争取更多文物收藏家和各界人士向博物馆捐赠文物。接受社会捐赠是博物馆最为实惠的一种藏品来源方式。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有利条件下,只要我们努力搞好博物馆的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工作,不断扩大文物保护工作和社会影响,就不仅能得到国内人士的支持和赞助,而且港、澳、台的文物收藏家也会对我们慷慨捐赠,而我们也要采取一系列相应的宣传和褒奖措施,以鼓励捐赠者的义举。在这方面,上海博物馆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榜样,在争取文物捐赠方面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收益[10]。 
 
  三 
 
  以上这些对策对于改善目前博物馆藏品搜集所面临的困境无疑会或多或少地起到相应的作用。尽管如此,有一点却是不容否认的:这些对策只能改善藏品搜集的处境,或暂时摆脱藏品来源所面临的危机,却最终改变不了藏品搜集途径的一些转变。我们认为,在21世纪,我国博物馆藏品搜集途径终归是要面临一些转变,这些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以往无偿的调拨和馆际交换将逐渐消亡,代之而来的将是新型的馆际“有偿”调拨和交换。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第43条明确规定: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有偿”调拨和交换已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被确定下来了。 
  2、以往无偿地接收、移交将不复存在,代之而来的将是有价移交。《文物保护法》第59条规定:银行、冶炼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因此,移交这种藏品搜集方式也将面临不可抗拒的转变。 
  3、以往的低价收购将会越来越少,随之而来的将是在拍卖会上高价竞拍所得。目前国内已有一些博物馆相继在拍卖会上高价拍到了文物,然而这种高价竞拍是有条件的,它要求博物馆要有资金实力,也不可能成为常规藏品搜集手段,但是作为博物馆藏品搜集的一个合理途径,在拍卖会上高价竞拍也将是博物馆藏品搜集途径的一种转变方式。 
  4、作为博物馆藏品搜集主要途径的考古发掘,将会退出博物馆藏品搜集途径。尽管《文物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但是大多数考古发掘单位都是在自己收藏考古发掘的出土文物,很少有主动移交给博物馆的。因此,这将是博物馆藏品搜集途径变化中影响最为巨大的一个转变。 
  5、面向文物市场征集似乎可以成为博物馆增加藏品的主要出路。我国的文物市场正在逐步发展,也将越来越走向正规。因此,面向文物市场去征集文物藏品,会成为博物馆增加藏品数量的一个有效途径。 
  我国博物馆藏品搜集途径的转变是势不可挡的大趋势,因此,各级博物馆都应该正确看待、认真对待、积极应对这一变化,以便把博物馆藏品搜集工作更好地开展下去,为我们国家、民族搜集、保存更多的优秀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