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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藏品、藏品≠展品……关于博物馆不得不说的几件事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4日 来源:

  纵观近年来大热的文博类电视节目,从“我在故宫修文物”到“国家宝藏”再到“如果国宝会说话”,其中出镜的“文物”“国宝”,都成为了媒体和公众对博物馆关注的焦点,也吸引了大量观众走进博物馆去欣赏“国宝级”的珍贵文物。在民间“收藏热”的带动下,很多民众都加入到古董收藏的行列中。但博物馆藏品与私人收藏不同,博物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藏品的征集和管理是最基本的工作,也是博物馆实现研究、教育、展示功能的基础。

  一些不太了解博物馆藏品的大众,或部分博物馆的新晋工作人员,会在他们的固有观念中,对博物馆中的“神秘”藏品,存在某些误解和疑惑。例如

  博物馆会接受所有的藏品捐赠吗?

  博物馆藏品都是文物吗?

  藏品等同于展品吗?

  展品一定是“真品”吗?

  藏品都是价值连城吗?……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解释,希望能启发大众对于博物馆藏品的正确认识。

  关于藏品捐赠

  误区一:博物馆是我想捐,想捐就能捐。

  情景举例

  青州市博物馆日前获赠两件宋代建盏,填补了当地建盏馆藏的空白。这两件藏品分别是非遗传承人和青州市民捐赠。二人到博物馆参观,发现馆中对于宋代建盏只有介绍,而没有实物,感到十分遗憾。这二人便主动捐出了两件宋代老盏,让观众也能真真切切的感受到宋代建盏的美。(来源于辽宁卫视2018年6月18日新闻)

  博物馆不是捐了就能收,也不是收了就能展。

  1. 鼓励捐赠

  接受公众捐赠是博物馆获取藏品的一个重要途径,国家法律明文鼓励文物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就有“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现在国内很多博物馆也都在进行着长期的藏品征集工作,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文物藏品。如国家博物馆在2018年6月公布了《中国国家博物馆关于征集文物藏品的公告》,征集范围包含古代文物藏品、近现当代文物藏品和域外文物藏品,征集类型除了传统器物类,还有近现代的出版物类、旗帜类、器具类、军事用品类等广泛类别的藏品;中国国家博物馆(以下简称“国博”)官网还开设了“百年捐赠”的页面,对在国博建馆百年过程中,对博物馆藏品捐赠有贡献的社会人士进行公示;首都博物馆也在官网上,公开向所有支持中国博物馆事业和曾经给予首都博物馆帮助与支持的单位和个人表示感谢。

  中国国家博物馆关于征集文物藏品的公告,详情参见http://www.chnmuseum.cn/tabid/1832/InfoID/114572/frtid/40/Default.aspx

  2. 藏品准入

  很多人都看过博物馆接受各种捐赠的新闻,有些展品的名牌上也会有“捐献者”或“提供者”之类的表述。但并不是所有的公众捐赠品都能成功地进入博物馆成为藏品,甚至展品。文化部1986年颁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藏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收集藏品。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第七条规定,博物馆“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接受公众捐赠是博物馆获取藏品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捐赠品要满足预接受博物馆的性质要求和藏品征集规划,还要经历严格的鉴定、登记等步骤,才能成为博物馆藏品中的一员。这也是为日后藏品能够得到妥善保护、研究和展出奠定基础。

  3. 藏品来源

  对于博物馆征集藏品的来源,国务院2015年颁布的《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博物馆条例释义》(一下简称《释义》)解释,如果博物馆不清楚藏品来源而随意接纳一些通过走私、盗墓、盗窃等非法来源的藏品,“这无疑是诱发或者助长纵容了文物犯罪活动,使博物馆成为了文物犯罪销赃场所”。

  关于藏品与文物

  误区二:博物馆里收藏的都是文物。

  藏品≠文物,藏品有文物类藏品和非文物类藏品之分,文物也有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之分。

  1. 何谓“文物”

  对于文物的认定,在文化部2009年颁发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应当认定为文物。”(《文物保护法》中具体规定省略,可参见《文物保护法》原文)《办法》第三条中还有“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还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由此,藏品在进入到博物馆之后,需要经过严格的鉴定、定级过程。一部分藏品能够被认定为文物,甚至是珍贵文物。其余不满足文物认定资格又是博物馆确实需要的,可以作为非文物藏品被收藏在博物馆中。

  2.区分“文物”与“藏品”

  《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释义》中进一步阐述,“按照本条规定,文物要建立档案,非文物藏品也要建立档案,只是要求不同。这样就纠正了很多博物馆注重文物档案,不注重非文物的藏品档案的做法。”事实上,很多博物馆对文物与藏品的概念不作明确区分,通常表述为“文物藏品”,表达意思不够清晰。《释义》中还有“在我国博物馆工作中,藏品和文物是一对十分重要的概念,其所指有包含也有区别。在《文物保护法》中,文物是基本概念,其中即使提及藏品,所指其实也是文物;在《博物馆条例》中,藏品是基本概念,而文物只是特殊的藏品。”

  3. 非文物类藏品也要重视

  《释义》提出,在收藏文物的博物馆和收藏非文物藏品的专题特色博物馆,“无论是文物藏品还是非文物藏品,都是博物馆赖以立足、体现价值、实现总值、服务社会的重要的物质资源。”如北京汽车博物馆在《通用基础标准体系》中,把“未鉴定或经鉴定不够文物级别,但有保存价值的藏品”,定义为“参考品”。此外,自然类博物馆中收藏的标本、化石等,也应受到重视。《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在定义文物范围之后就写道“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北京汽车博物馆标准系列丛书《通用基础标准体系》

  关于藏品与展品

  误区三:博物馆藏品不就是我们在展览里看到的这些嘛。

  藏品≠展品,藏品不都能作为展品,展品也不都是本馆的藏品。

  在博物馆大量的藏品中,一般能够展出的展品大约占藏品总数的10%以上,个别博物馆可以达到40%。故宫博物院因为开放面积的限制,展出的展品数仅占藏品总量的2%,而在扩建后,展品比例将达到30%。藏品在符合展览主题、满足布展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光荣”地出现在公众面前。所以即使你成功地向博物馆捐赠了藏品,也不一定就能在展览中看到它的身影。

  此外,现在越来越多的博物馆组织国内外的馆际合作展,或与其他文物收藏机构合作办展。国博就在以“不求所藏,但求所展”为原则,与高校、考古所进行合作办展。其中所展出的外馆展品,也不属于本馆藏品范围内。

  关于展品“真伪”

  误区四:我到博物馆里就是看真东西的,怎么还有“假货”?

  情景举例

  观众:这东西是真的假的?

  讲解员:只要说明牌上没有标注是复制品,就都是文物原件。

  观众:那真的值多少钱啊?

  展品不一定都是所谓的“真品”,复制品也可以作为辅助展品。

  博物馆展览的目的不是简单的展品堆砌摆放,而是通过展品布置、环境设计、讲解说明、互动展示等方式,表达展览主题。观众看展也不只是看人们常说的“国宝”。展品的选择、展览的设计都是为了展览主题服务。在可用馆藏文物数量有限、文物自身展览条件差、保存要求高等特殊情况下,有必要根据展览需求制作并使用一定的复制品或模型等作为辅助展品展出。复制品并不是文物的替代品,而是起到辅助展览的作用。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条提到“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这里说明了博物馆文物与辅助展品的关系。《释义》就说,“在众多博物馆陈列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文物实物展品,但文物实物展品的取得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故其有可能是零散的,不成体系的。而要完整地诠释主题,就有必要借助辅助展品来弥补实物的不足,连接实物展品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同时作为辅助展品的复制品、仿制品应该有明确的说明。”《藏品管理办法》第八条也提到了对于辅助展品的登记问题:“未登入藏品总登记账的大量复制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账,妥善保管。”

  关于藏品(展品)价值

  误区五:哇!这件古董值多少钱呀?

  情景举例

  观众:这东西值多少钱啊?咱博物馆里最值钱的东西是哪个?

  某讲解员:这件国宝价值连城,是本馆的镇馆之宝,能买下……

  展品/藏品≠古董,国有文物和珍贵文物不能流通买卖,没有价格。

  受到民间收藏热的影响,广大公众对“古董”或多或少有所了解,也尤为关注收藏界的行情价格。“古董”通常是私人收藏中对古代收藏品的称呼。博物馆中的文物、藏品,不能简单的用“古董”“宝贝”等词来形容,也不能以商品价格的经济价值来判断。博物馆藏品之所以“珍贵”,是因为其体现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还有其对于人类历史发展进程的见证。这种用金钱衡量文化的习惯,还是尽早改掉为好。

  《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本2)》(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也有补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只有商品流通才会产生价格,因此不允许买卖的国有文物和珍贵文物,无法用商品价格衡量。除了博物馆等文物收藏机构以外,《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还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所以除了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以外,其他文物是可以合法进行流通的(详情参见《文物保护法》原文)。

  关于“镇馆之宝”,只能算是人们对馆藏珍贵文物的一种吹捧,以此作为吸引观众的“噱头”。对镇馆之宝的评定,也不像文物定级那样严格,有专家和专业机构鉴定审核,主要靠大家约定俗成,引来观众纷纷拍照而已。而在追求镇馆之宝“打卡”纪念之余,是否容易忽略珍贵文物背后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

  国家和博物馆都鼓励公众进行藏品捐赠,但博物馆在接收藏品时也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

  博物馆藏品有文物类藏品和非文物类藏品之分,文物也有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之分;

  不是所有博物馆藏品都能作为展品,展品也不都是本馆的藏品;

  展品不一定都是所谓的“真品”,复制品也可以作为辅助展品;

  博物馆藏品与收藏古董不同,国有文物和珍贵文物不能流通买卖,没有定价。

  结语

  这些对于博物馆藏品习惯性的误解,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众在博物馆中的参观体验。而对于博物馆工作人员来说,如果不明确这些常见的藏品观念,甚至会影响到博物馆的日常工作。

  本文在宏观层面上,通过国家政策法规对这些误区进行解释。如果大家对博物馆藏品还有什么看法,或者遇到过哪些有关博物馆藏品的趣事,欢迎在评论区分享。